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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最新排放规则和使用要求

随着全球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愈发受到关注。船舶生活污水作为重要污染源之一,其排放规则和处理装置的使用要求不断更新完善。为有效减少船舶生活污水对海洋及内河环境的污染,保障生态平衡,船运从业者需精准掌握最新相关规范。

一、排放规则

(一)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依据

国际上,《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做出基础性规定,是多数国家制定本国法规的重要参考 。在国内,《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等,明确了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细致要求,确保国内船舶排放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贴合我国水环境特点。

(二)排放区域划分及对应标准

内河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海域:船舶生活污水禁止直接排放。要么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要么借助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严苛的排放限值后,在船舶航行中排放。其中,排放限值涵盖生化需氧量(BOD₅)不大于50mg/L、悬浮物不大于150mg/L、大肠杆菌不大于250MPN/100mL ,以及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多项指标。

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内海域:可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需注意,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的装置性能标准通常参考GB/T 10833 - 2015《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即大肠菌群标准≦1000/100ml,粉碎标准≦50mg/l ,以保证排放污水符合微生物和颗粒物控制要求。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可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无论是何种排放情况,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装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都严禁顷刻排光,必须在船舶以不小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需经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标准批准。

(三)特殊区域排放限制

在一些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论船舶处于何种航行状态,都严禁排放生活污水,必须将污水留存船上,待驶离该区域或抵达接收设施处进行处理 。这些特殊区域的划定旨在保护敏感水体,维护生态安全和居民用水健康。

二、使用要求

(一)设备配置与选型

根据船舶的航行区域和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若船舶常航行于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海域,应配备经认可的能满足严格排放限值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装置出水口需安装便于检测的生活污水取样点,并保证其随时可用;若仅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可选择配备将生活污水进行打碎和消毒的经认可装置;若仅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可只设集污舱柜,但该舱柜需依据船上人数、航期等因素,具备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并设有观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装置,如液位计、观测孔等 。

船上还应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管路上需装有符合规定的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以确保与接收设施的有效对接。

(二)设备运行与维护

操作要点: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流程。例如,常见的生化型污水处理装置,污水首先进入曝气室与活性污泥接触混合,微生物在风机供氧下分解污染物,此过程严禁在曝气室投放消毒药水,以免杀死微生物;曝气后的污水溢流至沉淀室,活性污泥和浮渣通过回流管返回曝气室;沉淀后的污水进入消毒室过滤消毒,达到高位时由排放泵排出 。运行过程中,各舱室阀门状态需严格把控,正常运行时,仅有消毒室和排放泵的出口阀门开启,曝气室、沉淀室等出口管路上的阀门均关闭

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曝气风机运行状态,确保其连续曝气,使曝气室活性污泥保持活跃,正常工作时压力表压力值一般处于0.015 - 0.05Mpa范围内 ;查看污泥和浮渣回流管是否有回流,可借助手电筒照射透明胶管观察,若没有回流,需排查管路堵塞或故障;对于采用消毒药剂消毒的装置,要定期投放药品并做好记录,采用紫外线消毒的设备,通过观察孔查看紫外线灯工作状态;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保养,及时更换易损部件,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

(三)记录与报告要求

船舶需按规定对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措施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排放时间、地点、排放量、处理装置运行参数等 。这些记录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通常至少为2年 ,以备监管部门检查。此外,当开展生活污水接收作业前,船方需将作业种类、时间、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中派专人值守,防止泄露,作业结束后在相应记录簿如实记载作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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