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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水分离器最新排放规则

船舶油水分离器最新排放规则主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相关规则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必须装有确保油水分离能力的设备,以保证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除了要装有能将含油量控制在15ppm以内的油水分离器外,还必须配备15ppm报警装置和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

不同水域排放规则

内河水域:20211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处理水的含油量应≤15mg/L,且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20211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沿海水域: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处理水含油量应≤15mg/L,且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进行;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在船舶航行中排放,并同时满足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海里、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排油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等条件。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及相关规定,船舶油水分离器排放相关要求如下:

离岸距离:通常无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在离岸多少海里排放,但船舶排放油污水需在船舶航行中进行。对于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150总吨及以上油船需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才能排放。

排放速率:对于机器处所油污水,只要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含油量不超过15ppm即可排放,无具体排放速率要求。但对于150总吨及以上油船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海里,且排入海中油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货油总量的1/30000

船速:船舶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时对船速无特殊要求,但需在船舶航行中排放。

记录要求

当船舶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排放机器处所的舱底污油水时,需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D13项(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数量)、D14项(排放和处理的时间,即开始和结束时间)、D15.1项(排放或处理的方法,注明通过15ppm设备及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除了前面提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还有其他相关法规对船舶油水分离器作出规定,具体如下: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排放,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正在航行途中、油水混合物经符合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对油船而言不混有货油残余物。小于400总吨船舶,可将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排到接收设备中,或满足相关排放要求排放入海。

IMO相关决议

MEPC.107(49)决议:200511日及以后(国内海船为200731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其油水分离器需满足此决议。要求自动关停装置以阀门形式控制,排油含量超过15PPM时停止向舷外排放,15PPM报警装置能记录油污水操作时间和报警状态,保证取样水有足够流量和压力。

MEPC.6033)决议:1994430日及以后铺设龙骨的船舶,油水分离器需要符合此决议《船舶机舱舱底水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油类记录簿》记录相关要求

记录内容:渣油处理、油柜容量、残油数量、加油驳油、油污水转驳、污油舱每周记录等都要准确记录,且操作记录要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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